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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时间:2022-04-12 来源:校友会办公室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 加强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 称高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 高校党的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 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 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 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高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党委)全面领 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 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 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 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 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高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 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 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 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 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 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 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 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 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 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 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 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 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党委对党员大 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以设 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 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 作。设立常委会的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委 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设立常委会的高校党委,一般设党委委员 15 至 31 人,常委会委员 7 至 11 人;不设常委会 的,一般设委员 7 至 11 人。根据学校实际,经上 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或者不 设常委会的委员职数。

第七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 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 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 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 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第八条 有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 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 部,设 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名副书记,由党支 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 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 3年。 第九条 高校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 部 ,应 当 与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服 务 等 机 构 相 对 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 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 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 或者学生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本专科 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 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 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 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 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 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 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 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 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 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 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 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 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 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 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 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 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 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 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 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 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 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 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 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 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 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 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 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 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 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 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 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 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 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 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 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 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 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 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 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 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 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 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 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 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 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 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 (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 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 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 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 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 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 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 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 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 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 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 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 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 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 员会(以下简称高校纪委)。高校纪委由党员大 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 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 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高校纪委的领导。 实行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派驻纪检 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 级纪委监委对高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 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高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 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 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六条 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 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 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 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 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 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 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 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不受侵犯。 高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 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 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 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 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 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 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 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 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 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 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 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 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 经常、认真、严肃。

第十九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 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 流 动 党 员 管 理 和 服 务 ,做 好 毕 业 生 党 员 、出 国 (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 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 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 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 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高校党组织 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 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 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 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 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 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 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 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 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 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二十二条 高校党委应当设立党校。党校 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 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 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 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 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 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 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高校党委及 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 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高校 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干 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 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 成员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 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校党委应当建立健全优秀 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 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 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 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 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 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 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 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 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 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 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 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校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 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 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 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 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 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 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 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 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 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 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 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 二 十 九 条 高 校 党 组 织 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 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 识 形 态 阵 地 管 理 。 充 分 发 挥 课 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推 进 课 程 思 政 建 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 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 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 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 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 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 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 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八章 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高校党委应当研究工会、共青 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 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 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高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 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 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有关 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把高校基层党组织建 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 入整体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管班子管 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 统一领导,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纪检机 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教育工作等部门密切协 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有关 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合理设置负责高校党 建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应 当有内设机构具体承担高校党建工作职能,配齐 配强工作人员。 高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 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 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 部门等机构。

第三十五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 标准,选好配强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把政治过 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 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行政领导 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常委会或 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 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或者不设 常委会的党委委员担任。 高校应当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 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 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 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 于全校师生人数的 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 1 至 2 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 不低于 1∶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 师 岗 位 按 照 师 生 比 不 低 于 1∶350 的 比 例 核 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 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三十六条 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 作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 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 “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 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 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 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 通高等学校。 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按照中共中 央、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